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知识问答
发表时间: 2022/3/24 9:46:49  来源: 济宁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中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相关知识问答

 

 

1、什么是维修资金?

答: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2、哪些是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答:住宅共用部位,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内业主或者单幢住宅内业主及与之结构相连的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部位,一般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等。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房屋买卖合同,由住宅业主或者住宅业主及有关非住宅业主共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一般包括: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监控设施、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3、维修资金交存依据?

答:建设部、财政部发布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4、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

答:根据《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维修资金。”;第四十八条“在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单独依法登记权属的车库(包括专用车库和共用车库内的车位)等其他非住宅物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维修资金制度。”;第四十九条“保障性住房按照规定实行维修资金制度。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住房、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农村新型社区住宅和用于销售的非单一业主的非住宅物业,参照本办法规定建立维修资金制度。”

5、维修资金交存标准?

答:根据《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条品住宅、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设区的市、县物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合理确定、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并适时调整。

目前我市主城区执行的标准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数额为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具体标准为:多层建筑(1-7层含7层)42.5元/平方米,小高层建筑(1-12层含12层)65元/平方米,高层建筑(1-13层以上含13层)82.5元/平方米。

6、维修资金如何交存?

答:目前我市主城区维修资金有两种交存方式,一种是在项目交房现场集中交存(由市住建局派遣专户银行工作人员在交房现场收取);另一种是由业主自行到5个服务大厅维修资金窗口交存。

维修资金交存网点分布:济宁市为民服务中心维修资金窗口、济宁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永基城服务大厅一楼维修资金窗口、吴泰闸路116号不动产登记中心一楼维修资金窗口(山推大厦对过)、廖沟河高新区科技馆群楼C馆市民中心二楼维修资金窗口、任城区市民服务中心南馆维修资金窗口。

7、维修资金交存节点?

答:根据《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住宅交付手续前,一次性足额交存首期维修资金。”

8、开发建设单位在维修资金交存中应承担的义务?

答:根据《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设单位应当与业主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业主按有关规定交存维修资金,并督促业主交存。未按照规定交存首期维修资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交付房屋。

9、维修资金交存到哪里以及由谁来管理?

答:根据《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条维修资金实行属地化统一管理,坚持专户存储、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业主交存的维修资金直接进入财政监管的维修资金专户银行,采取专人专户、专款专用的原则,并定期分配增值收益至业主个人账户。

10、维修资金如何申请使用及使用条件?

答: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发生需要维修或更新、改造的情况时,由物业公司(无物业公司的可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向所属区维修资金主管部门提出支用申请,区维修资金主管部门接到支用申请后组织开展现场查勘,确认维修项目及资金列支范围后进入维修资金支用流程。

根据《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计划使用和一般使用时,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11、如何查询个人维修资金账户余额和小区维修资金使用情况?

答:业主可登录济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官方网站(http://jnszjj.jining.gov.cn/),点击右下角站间链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入“济宁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网站,点击“维修资金业主查询”,输入业主姓名和身份证号即可查询个人维修资金账户余额;点击“小区公示”,输入小区名称可查询本小区维修资金余额;点击“支用公示”,输入小区名称可查询本小区所有维修资金支用项目明细。

12、房屋转让或房屋灭失后维修资金如何处理?

答:根据《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房屋转让时,该房屋账户中结余的维修资金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自动转移”;第四十二条“房屋灭失的,业主交纳的维修资金结余部分按照产权关系返还相应业主”。

13、回迁安置房、保障性住房、非单一业主商业用房需要交存维修资金吗?

答:根据《山东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保障性住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产权调换住房、城中村改造安置住房、农村新型社区住宅和用于销售的非单一业主的非住宅物业都要交存维修资金。

14、一层业主需要交存维修资金吗?

答:维修资金是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共用部位一般包含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以及户外的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共用设施设备一般包含电梯、天线、照明、消防设施、楼宇对讲、绿地、道路、围墙、监控设施、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以上设施设备一层业主也同样需要使用,因此一层业主也需要交存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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